廉潔自律規定中基層黨員違紀主體如何規定?
網友“mary”咨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的違紀主體應為一般主體,即一般黨員。而方國華編著的《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定性量紀實務》(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卻寫到,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違紀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請問,基層黨組織中一般黨員,如農村黨組織中的一般黨員,是否適用廉潔自律規定?
回復:
廉潔從政,是我們黨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一貫要求,并在不同時期相繼發布了一系列廉潔自律行為規范。這些廉潔自律行為規范是黨的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系統梳理相關廉潔自律行為規范的基礎上,針對違反廉潔自律方面主要紀律要求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第72條至第81條作出了黨紀處分的規定。同時,對于未在第72條至第81條中列明的違紀行為如何處理,本章第82條規定了兜底性條款。
對所有黨員均可適用的黨紀處分條款,其主體即為“一般主體”;只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等適用的黨紀處分條款,其主體即為“特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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